木兰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1
一、财税政策
1、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社会公益型(如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项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总额的40%),前3年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第4至第8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中的50%给予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再发展。
2、投资额高于上条规定投资额基数的,根据投资额划分档次,分别享受不同标准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社会公益型项目(如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流通型(仅限综合交易市场或专业批发市场)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土地出让金按规定降低1至2个地价级别收取,其中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即收即退,等额奖励给企业,做为对投资者项目建设期间的扶持资金。国家按规定上缴专项使用的部分,由县财政在企业投产后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扩大再生产扶持资金;征地安置费、补偿费和报件费按规定收取,待企业投产后,由县财政按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中的50%逐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2、投资额高于上条规定投资额基数的,根据投资额划分档次,分别享受不同标准的优惠政策。
三、收费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型(如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流通型(仅限交易及专业批发市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免收县属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收费,消防、墙改、人防、推散、劳保统筹、质监、规划、抗震复检等法定收费项目,按《木兰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项目目录》执行,其中法定收费项目收取的费用,企业正式投产后,由县财政在企业实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的25%)中的50%逐年奖励给企业。
2、投资额高于上条规定投资额基数的,根据投资额划分档次,分别享受不同标准的优惠政策。
四、奖励政策
实行大项目奖励制度,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经营流通型项目(仅限综合交易及专业批发市场),县政府鼓励支持的社会公益型项目,按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的2‰--5‰给予奖励,其奖励资金在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入到位,企业投产后付给。在奖励总额中,项目直接引进人的奖金不低于50%,其余奖金奖励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