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一、巴彦县欢迎国内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到本县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各类资源,发展农、工、商等各项事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娱乐场所和社会公益事业,改造、租赁、购买国有、集体、乡镇企业。
二、投资者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管理企业自行确定机构编制,自定分配形式、工资标准及奖励制度,自行招聘或辞退管理人员及职工。
三、对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在税、费征收方面给予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独立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先进技术型企业可连续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
(二)、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本县再投资,经营期五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对再兴办或扩建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再兴办或扩建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退还再投资
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
(三)、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回给企业五年:
1、收买或兼并我县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引资金
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
2、外商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县较大骨干企业的。
(四)、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县政府部门返还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的30%。
(五)、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回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六)、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五年。
(七)、在我县兴办的县外投资企业或投资额在50%以上的合作企业(含50%),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县外投资资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2年内,对已上缴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对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县财政部门不超过企业已纳所得税额40%的幅度,酌情予以返还。
(八)、在本县利用“三废”(废汽、废水、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县外国外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对在我县开发经营风景区、娱乐场所、旅游设施和 实施在就业工程项目的县外和国外投资或合作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者,从取得收入之日起,2年内按50%返还其已缴的营业税。
(十)、在我县兴办的县外或国外投资的独资或合作企业,一律免征市政建设费。
(十一)、县外或国外投资企业购买本县企业生产生活和办公需要的商品,不受县内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十二)、县外或国外在本县投资企业的验资、会计咨询和需要聘用法律顾问的,县属部门受理时均按征收规定的50%收费。
(十三)、对生产性县外及国外投资企业,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十四)、对在我县注册的域外企业按40%返还增值税。
四、国内外客商在本县投资兴办独资或合作企业,在土地使用权、使用费、出让权方面给予优惠。
(一)、本县向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提供土地有偿使用权。一次性出让期限按不同用途最高年限为40--70年。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增与,也可以从事开发性的房地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
(二)、以出让形式使用的,按买地评估地价,出让金根据用途和等级按当年使用标准的60%收取;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创汇企业按50%收取;在县内边远地区兴办企业按40%收取。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收取。
(三)、在本县兴办的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或投资额在50%以上(含50%)的合作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10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2、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建设期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3、兴办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及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4、兴办农、林、牧、渔及再就业工程项目的国内外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同意,可适当核减土地使用费。
五、为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水、电、通讯、检验、安全等条件,并视同本县国有企业计收费用。
(一)、凡新装或增装室内外供水设施的,供水部门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办理用水许可证,优先安排设计施工,按用户需要供水,并且3年内减半收取水资源费。
(二)、对在我县兴办的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电业部门的用电增容费一律执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并分次收取,第一年收取50%,其余的50%缓收一年。
(三)、对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本着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凡由我县承担的质量检验产品,3年内减半收取检验费,并尽可能减少监督检查批次。对质量稳定的产品帮助申请产品免检,挂牌保证。
(四)、保证国内外客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主权,对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诉讼案件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六、对国内外客商来我县进行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惠。(一)、凡来我县进行危旧房屋开发实施再就业工程项目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减缓
收取配套费及其他一切管理费,产权属于投资者,谁投资、谁所有、谁出售。(二)、凡来我县投资进行给排水、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缓收管理,工程竣工后减半收取管理费,并采取有偿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
(三)、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所涉动迁,由动迁部门按有关规定搞好动迁和拆迁工作,缓收动迁管理费和动迁承办费。
七、对到我县进行农业开发的国内外投资经营者给予优惠。
(一)、开发荒原发展水稻、大豆等粮豆生产,免交3年农业税和定购粮。
(二)、建立蓄禽精深加工屠宰厂的,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免收屠宰税,第二年征收1/3,第三年减半征收。
(三)、开发经营荒山、荒水、荒林、从开发之日起,免交3年农林特产税。
八、对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和对我县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者,根据引进资金金额和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
九、我县在对外合作方面将坚持“政策围绕项目定,服务围绕项目搞“的原则。视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认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并且凡在国内特区、开发区实施的优惠政策,均可在互利互惠、精诚合作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在我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