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北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1
一、松北区通过设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方式,给予企业政策扶持。
二、凡在区内兴办生产型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四、五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前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从第四年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期限五年。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除享受以上生产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可给予企业增值税上缴区财政部分的资金扶持。
三、旅游、商贸、服务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注册之日起,第一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二、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
四、世界500强企业创办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给予企业投产后三年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收入等额的资金扶持;第四年到第六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世界500强企业创办的旅游、商贸、服务业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松北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三、四、五年给与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75%的资金扶持。
五、在松北区投资建设总部,年税收产生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从产生税收之日起,前五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级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从第六年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级财政50%的资金扶持,五年不变。对在松北区投资建设地区总部的世界500强和国内50强企业,年税收产生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级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
六、对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属于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环保、绿色食品、医药开发、高新技术等生产型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现代物流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方式加以扶持。
七、工业项目应按与松北区签定协议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投产第三年度按所达到的每万平方米土地产出销售额度(或区实际财政收入)不同,可获得不同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扶持补贴。达到每万平方米产出销售额度1亿元的,或每万平方米实际财政收入2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额补贴给企业
八、对在松北区注册的企业,企业职工在松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职工在松北区内购买住房时购房款给予相应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