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一、财税政策
市财政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由市企业发展基金对新纳税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扶持资金额度,参照企业上缴财政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按比例确定。第一年到第三年奖励比例为50%;第四年到第五年奖励比例为20%。
二、土地政策
1、企业可通过出租、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数,对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严格按照先征收后投入的方式实行下列优惠:
(1)对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环保型、农业产业化和市重点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40%;
(2)对于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30%;
(3)对于非生产性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20%。
2、收购(租赁)本市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用于举办高科技、高附加值、环保型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用于兴办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非生产性项目按70%征收。
三、收费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或以改造旧城镇、改善公用设施为主的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的性质、规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项目建筑面积由市财政统一代缴。为鼓励投资者在新区和乡镇区域投资,特制定三个档次的优惠政策。即:城区为一档次,收费为100元/平方米;新区和较边远城区为二档次,收费为70元/平方米;乡镇区域为三档次,收费为50元/平方米。
四、服务保护政策
1、对外来投资者发放"贵宾证",持证人可在本市享受"贵宾证"中规定的各项待遇。持证者子女可免费择校入学(不含重点高中)。
2、对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实行“一个项目、一次会议、一个部门协调、一次性收费、一周内办结全部手续”的“五个一”制度,在外来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后实行市级领导和指定部门的项目联系制,为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
五、中介人奖励政策
1、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大的加工业、农业开发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内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内资按汇率折算)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4‰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6‰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2、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市内国有企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内外资金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4‰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6‰给予奖励。
3、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一般性生产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内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