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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招商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1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道外区招商引资企业可以享受省、市、区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企业指从道外区区域以外引进、企业住所在道外区地域、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并在地税或国税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各类法人企业和道外区在税收上能够受益的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或单位。

第二条道外区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招商引资企业扶持。年缴纳区级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区留部分,下同)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和年缴纳区级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或单位,经区招商局审核,报区政府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享受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三条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以招商引资企业缴纳区级税收为基数,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在道外区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招商引资企业,享受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期限一般为3年,其它企业一般为2年。

第四条“三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可连续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l0%。

2、新建的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产品,除我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减免,免出口环节增值税或者退税。

4、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l0%。

5、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执行。

6、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五条新办“三资”企业,在同时享受道外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国家规定的“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5年内,可继续获得道外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资金额度相当于实缴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部分标准的金额。新办“三资”企业,当年实现区级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缴区级税收总额的3-5%,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

第六条用地优惠政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变更土地登记费按50%收取。

2、投资建立非盈利性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使用出让金。

3、收购市属及其以下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的50%交纳。租赁本款规定的企业,土地租金按规定的50%收取。

4、利用国有荒地植树育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权归己,可以继承。

5、外商投资兴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设施,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使用出让金。

第七条收购、租赁国有企业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时,根据资产质量双方协商定价。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帐。

2、外国投资者收购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核减;接收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也可以一次性买断工龄。

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使用原企业品牌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 

第八条落户优惠政策

1、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产值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可给发明专利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专利证、企业证明、年产值证明、纳税证明、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2、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投资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资金到位证明、纳税凭证、结婚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8万美元以上,经营2年,正常纳税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4、1998年1月1日以后,外地无公职人员凡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宅;购买2处商品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商品住宅;贷款购商品住宅一次性交齐1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30万元以上,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产权证、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完税证明、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第九条招商引资企业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参加先进单位(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以及办理车辆转籍、房屋产权交易、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时,视同本区企业,并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举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第十一条凡投资额较大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外国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受聘为同级政府的经济顾问,其中符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规定的,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企业按注册资金和当年缴纳区级税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职工子女一定名额,准入区属学校择校:工业、商贸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建筑开发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3个名额;工业、商贸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建筑开发企业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给予5个名额;工业、商贸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给予10个名额。择校费由区代交。

第十三条对缴纳区级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区政府命名为纳税先进企业并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在辖区内投资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在辖区内发展的“小巨人”企业以及具备条件申报上市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区级税收4万元以上的,在开始纳税的第一、第二个年度内,任选一个年度提取区级税收的5%作为引荐人的奖金。奖金由受益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得财力或区级财力解决。

第十六条本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优惠政策由道外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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