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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投资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4

香坊区促进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香坊区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上缴税金按财政体制缴纳到区级财政的企业。

第二章对新办企业进行扶持

第三条设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发展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对新办“三资”企业进行扶持。

新办“三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享受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政策期满后,5年内,可获得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资金额度相当于实缴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部分标准的金额。

新办“三资”企业,当年实缴入区库税金总额6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缴入区库税金总额的3-5%,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

第五条对新办内资企业进行扶持。

新办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年区级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科技型企业,10万元以上的其它企业,3年内,可获得发展金,资金额度以企业当年实缴区级税收为基数,第1年为基数的50%,第2年为40%,第三年为30%。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3年均为基数的50%。

第六条对在本区内新建各种专业批发市场给予扶持,在市场试营业期间减免各种费用。

第七条按市里有关规定,利用三废资源,在我区新办企业的,免征5年所得税。

第三章对引进资金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对引进外资来我区创办三资企业者给予重奖。

引进外资折合成美元计算。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按引资额的8‰标准给予奖励;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按引资额的12‰标准给予奖励;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含200万美元),按引资额的14‰标准给予奖励;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按引资额的16‰标准给予奖励;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按引资额的20‰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奖金按外资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总额的90%,区财政支付奖金总额的10%。

第九条对引进内资来我区创办企业的引资人进行奖励。

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按引资额的6‰标准给予奖励;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按引资额的8‰标准给予奖励;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引资额的10‰标准给予奖励;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按引资额的12‰标准给予奖励;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额的15‰标准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条自带资金收买或兼并我区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的,引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后,3年内可获得发展金,资金额度以收买或兼并后企业实缴区级入库税收超过收买或兼并前金额为基数,第一年为基数的50%,第二年为基数的40%,第三年为基数的30%。

第四章规模企业及纳税大户

第十一条对各类规模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对达到区五级以上规模企业的新办企业法人代表给予奖励。

对达到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规模企业的新办企业法人代表给予奖励,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奖金由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对国、地税纳税大户前10名进行奖励。区级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法人代表1,000元;区级入库税收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法人代表3,000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奖励法人代表5,000元。奖金按财政体制支付。

第十三条在我区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规模企业纳税大户(不含建筑和开发企业),按企业缴纳的区级入库税收和税收增长幅度对企业进行扶持。

凡年缴纳区级税收万元(含100万元),并且增幅12%以上的企业,按超过12%部分的60%给予扶持;凡年缴纳区级税收万元(含200万元),并且增幅10%以上的企业,按超过10%部分的70%给予扶持;年缴纳区级税收万元(含300万元),并且增幅8%以上的企业,按超过8%部分的80%给予扶持;年缴纳区级税收500(含500万元)以上,并且增幅9%以上的企业,按超过9%部分的9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支付。已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关于新办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该条政策。

第五章其它优惠

第十四条国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实际到位资金8万美元以上(含8万美元),可安排其亲属在市区落户,并免收各种费用;在此基础上,投资每增加10万美元,即可安排1名亲属在市区落户,最多可达6人。

第十五条对区财政贡献大的非区属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子女要求入托、入学的,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照顾,积极予以安排;对其家属(专业人员),要求在本区办理蓝印户口的,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按财政分成体制,每年给予企业兑现。

第十七条区财政给企业的发展金,作为区政府对该企业的投入。该企业的经营期不得少于十年,若在十年内改变区属关系或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向其追缴发展金。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区经济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实,原《香坊区促进经济发展暂行规定》(哈香经计发[20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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