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招商引资主要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1
新办工业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5万元以上,商贸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0万元以上,饮食服务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5万元以上,建筑开发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三年内,由区给予企业发展金扶持,第一年为75%,第二年为50%,第三年为30%。
新办民营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六年内,根据企业盈利后对区级财政的贡献情况,由区给予企业发展金扶持,第一至三年为100%,第四至六年为50%。
新创办于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岗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从第三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内民营科技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金扶持,扶持额度不低于50万元。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产生带农作用的龙头企业,用于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农副产品系列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农业发展基金扶持。
在红旗乡和王岗镇科技园集中区内创办企业,需建设用地,由所在乡镇协助办理集体土地使用及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固定资产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地价企业先期支付总额的50%,剩余部分由区和乡镇暂予垫付。企业按照用地协议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并投产,由区和乡镇根据投产第三年度的经营情况给予补贴。
新办企业按注册资金和当年缴纳区级税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职工子女准入区属学校择校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