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招商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道里区招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建设道里区,不断促进道里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通过政策梳理、借鉴学习,对原有招商投资优惠政策进行归集、细化、清理后制定本政策,内容主要包括:
一、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是针对在道里区区域外企业和个人(包括国内其它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哈尔滨市其它区域的各类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和区域内的中直、省直各类实体及个人在区内投资新办的企业。
二、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1、为扶持在我区投资企业的发展,特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主要针对的是在我区新办的生产科研型企业年缴纳区级税收(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以及其它类型企业年缴纳区级税收(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的将按已缴纳区级税收的一定比例提取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对规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区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项目以及年缴纳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企业,其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取比例和年限,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
2、在本优惠政策第三章中,就进入政策上所指出的经哈尔滨市政府和道里区委、区政府批准、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包括顾乡新区、群力园区、空港园区、新榆工业园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的企业。在执行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同时,其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比例相应提高5%;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并明确指出凡是进入道里区顾乡新区、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群力园区和道里区空港园区、新榆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投资额在达到一定额度后,按照其投资规模和投资项目均有相应的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涉及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本优惠政策第四章是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和规模企业在我区设立纳税在道里区的总部经济型企业而设立的,它指出凡在道里区纳税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其年缴纳区级税收(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按第1-2年为50%,第3-5年为40%的比例,提取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有特殊贡献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并鼓励和支持地区总部在我区设立跨国采购公司和物流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政策。
三、给予投资者的优惠待遇
为了能够更好的使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发展,特在优惠政策第五章中提出将给予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并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实行无违法不介入制度,享受挂牌重点保护待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还可以享受子女上学、财产保护、便利交通等优惠待遇。